索 引 号 | 5022-/2021-0602001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15:01:15 |
名 称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对孟连宏鹏木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 | ||
文 号 | (孟)应急罚〔2021〕5号 | 主 题 词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孟)应急罚〔2021〕5号
被处罚单位: 孟连宏鹏木炭加工厂
地 址: 普洱市孟连县非公经济园区(德宝林业旁) 邮政编码: 6658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长锋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2164999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 (1)、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 (5)、死亡证明书。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2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809000004278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 人民政府或者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孟连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 年 5 月3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