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022-/2021-1230002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08:51:07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辉) | ||
文 号 | ( 孟 )应急罚〔 2021 〕7 号 | 主 题 词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孟 )应急罚〔 2021 〕7 号
被处罚人: 高辉 性别: 男 年龄: 45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孟连县滨河东路3号2幢1单元302室 邮政编码: 665899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孟连亚华口岸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芒信镇通道原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孟连办事处业务用房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矿山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基建台阶和运输道路。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采矿许可证》;3.《现场检查记录》(孟)应急现记〔2021〕24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孟)应急责改〔2021〕22号;5.矿山基建台阶和运输道路现场照片(4张);6.《非煤矿山现场安全检查专家意见书》;7.《调查询问笔录》3份;8.《云南省孟连县南抗花岗岩矿开采现状图(1:2000)》;9.《孟连县南抗花岗岩矿基建终了图(1:2000)》。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809000004278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