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036-/2018-1205003 | 公开目录 | 地方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政府法制办 | 发布日期 | 2018-12-05 10:46:14 |
名 称 | 孟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孟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9月19日以孟政发(1991)第78号文印发,根据《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孟政发〔2018〕109号)修改)
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发挥公路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属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行道树、标志牌、房屋、防护工程等均属路产范围,属国家所有,由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交警中队及公路沿线各单位应支持公路管理部门保护路产路权的工作。
第二条 公路保护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
上述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种植作物和建筑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公路现状或拆除公路设施、砍伐行道树的,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赔偿损失手续后,持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书方可施工,否则,公路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禁止在公路上堆放杂物、挖沟、摆摊、搭盖工棚、修建房屋和任意埋设管道、线路;禁止在公路边坡上开山炸石和在公路行道树上拴牲畜、拉钢筋;凡在公路两侧的储木场、采石场、砖瓦窑、石灰窑、煤窑等不准占用公路堆放材料和产品。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不准挖砂、炸石、取土和修筑拦河坝
因爆破或耕地抛落的土石及其它堆放物,应及时清除;农用灌溉的引水沟,确需经过公路的,应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保证公路安全的前提下,安放引水管道通过,并修复路面。在公路上架设通讯、电力线路及设立检查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拆除。
第四条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应卸货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持措施。
第五条 非公路管理部门,不得动用、迁移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设施。
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现已使用的料场,应继续使用,需新建料场,应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在已经使用和政府批准新设的料场以及在新养护段附近的荒山、荒地和河滩上采集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索取赔偿。
第七条 城镇因修建运出的土石,必须按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及时将散落于公路上的土石清除,否则视情节给予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部门有权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有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阻挠公路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处罚,殴打公路管理人员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属于县城过境公路、乡镇、县乡公路以城镇规划的管理法规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有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