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孟 )安监管罚〔2017〕8 号
被处罚单位: 孟连金苗采石厂
地 址: 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 邮编: 66589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杨春来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3987957555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 人民政府或者 普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孟连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4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