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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10112001 | |||
标 题 | 人口生育政策 | |||
姓 名 | 余女士 | |||
发件IP | 112.115.5.*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1月12日 08:55 | |||
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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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余女士: 您好! 您在孟连县政府网站县长信箱中的“人口生育政策”信件已收悉,孟连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责成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也就是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是一样的,都是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的生育政策如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 在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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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孟连县人民政府 | |||
处理时间 | 2021-01-18 1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