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8/20250521-00018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信息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1 |
| 名 称 |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住地申办
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发〔2022〕234号)精神,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和特困供养难题,现结合普洱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居住地、户籍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协同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在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
二、申办材料
适当放宽普洱市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居住满1年以上且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居住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连续缴存证明,居住地走访入户核查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认真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发〔2022〕234号)文件开展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普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