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50617-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农(渔)罚〔2025〕第3-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农(渔)罚〔2025〕第3-1号
当事人:伍孟宇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村民委员会娜允四组村民
当事人伍孟宇和高赛昆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设备破坏生态渔业资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26日24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南垒河新大桥河段巡查时,现场查获高赛昆、伍孟宇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经调查,二人对在禁渔区内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
伍孟宇和高赛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南垒河禁渔区域实施电鱼捕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 案件移送书(孟公移字〔2025〕第03号);
2. 当事人询问笔录;
3. 共同违法人员询问笔录;
4. 当事人与违法工具现场照片;
5.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涉案物品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三项从轻处罚规定(初次违法、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小,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向伍孟宇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农渔〔2025〕第3-1号),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现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工具:电鱼机(逆变器)1台、鱼竿1根、电鱼网兜(竹质手柄,长158厘米)1个、绿色迷彩双肩包1个;
2.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百元整(¥1100.00元)。
当事人须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至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户名称: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账号:089301040000511
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救济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