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50623-00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3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农(渔)罚决〔2025〕第8-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农(渔)罚决〔2025〕第8-1号
当事人:扎儿
住所(地址)孟连县娜允镇芒掌村委会******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728******
联系电话:157******
当事人扎儿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30日,孟连县农科局和孟连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中,通过监控调取发现扎儿、扎体在禁渔期有电鱼行为。2025年6月6日孟连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指认,通过现场指认,当事人扎儿、扎体证实在2025年5月30日15时45分至日16时20分,在孟连县娜允镇南扎河(中南屠宰场旁)有电鱼行为和事实,当时扎儿、扎体各自持有1台组装的电鱼机在电鱼,因撤坝水还没有放干,没有电到渔获物。在16时20分后扎儿、扎体回家吃饭,2台组装的电鱼机藏匿在种植牛草的草丛中,17时回来拿电鱼机发现被别人拿去了。
2025年6月6日孟连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扎儿、扎体作了《现场指认笔录》1份,并到现场指认。
2025年6月6日孟连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扎儿、扎体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各1份。
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2日开展案件相关调查取证。经执法人员核查取证核实,当事人证实并确认,当事人对2025年5月30日15时45分至16时20分在孟连县娜允镇南扎河(中南屠宰场旁)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供认不讳。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现场指认,当事人确实存在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和事实,有以下证据为佐证。
1.调取当事人监控照片及视频(刻录光盘);
2.当事人指认现场照片;
3.当事人《现场指认笔录》1份及照片;
4.当事人《询问笔录》各1份及照片。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为扎儿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扎儿签订了《承诺书》,当事人已认识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主动消除社会影响,保证以后不再电鱼。本机关于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农(渔)罚告听〔2025〕8-1号1份,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止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三项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扎儿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1100.00元)。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孟连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账号:24089301040000511。如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9日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