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50620-00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农(渔)罚决〔2025〕第6-2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农(渔)罚决〔2025〕第6-2号
当事人:三糯,性别:男,民族:傣族,出生日期:1973年7月13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孟连县娜允镇娜允一组,职务:村民。
2025年5月30日15时45分,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和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一起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孟连县南扎河仙鹤大坝段发现陶建荣、三糯2名当事人正使用电鱼设备实施非法捕捞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收缴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数斤。16时20分,公安局民警将陶建荣、三糯2名当事人、电鱼设备及渔获物带回孟连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询问调查。16点58分,公安民警将当事人、电鱼设备和渔获物转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议我局依法处理。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将渔获物进行称重,渔获物重量为2.683千克(渔获物由公安民警带回保存),随后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孟农〈渔〉先登存[2025]第6号)。
2025年6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于6月3日电话传唤陶建荣、三糯2名当事人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确认了当事人非法电鱼的时间、地点及渔获物数量。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确认当事人违法捕捞使用的电鱼设备及渔获物重量;
4.当事人陶建荣、三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三糯和陶建荣2人在禁渔期电鱼破坏生态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三项裁量基准(2)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三项裁量基准(2)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你和陶建荣2人共同使用的电鱼设备一套,包含:3.1米自制电鱼竿1根;2.5米自制捞鱼网兜1个;NEW-1209+的白色逆变器1台;A66-DZF-20.2(12V20.2Ah)绿色天能电池1台;自制塑料背包1个。
2.没收你和陶建荣共同捕获的渔获物2.683千克。(渔获物存放于孟连县公安局)
3.对当事人三糯处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孟连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