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孟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继续做好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财政厅等11个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衔接任务,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是指按照上级要求,立足本县实际,把符合条件的涉农资金进行实质整合,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整合资金范围主要包括我县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中央16项、省级10项、市级6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县级4项(资金名称详见附件)安排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十四五”规划为引领,做好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相衔接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脱贫地区区域发展能力等巩固脱贫攻坚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及农民能力提升。
第五条 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实行一年一编,年初以本年度实际到位并符合整合条件的涉农资金为基础进行编制,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在年中调整一次,年末调整一次,上报备案,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财政厅等11个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衔接任务目标,重点向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倾斜,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农民能力提升等项目。
(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通村硬化路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支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提高农村群众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农村群众参加订单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及“雨露计划”资助等。
(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五)项目管理费。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和垫资(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等。
第三章 资金整合流程
第九条 县财政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确定应纳入统筹整合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后纳入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按照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乡村振兴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方案,报领导小组资金管理工作组研究,依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经批准备案的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调整资金支出科目,下达资金计划指标,尽快安排拨付统筹整合资金。资金拨付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统筹整合资金,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工程完工后,尽快组织验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及报账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收入按照资金来源渠道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支出根据经报备的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安排,按实际用途列相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形成净结余或连续结转两年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视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及省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由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属地原则进行乡级报账(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
第十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可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时申报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八条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预付项目启动金比例不得超过资金补助总额的50%,项目竣工决算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80%,待项目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部分;扣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1年后结算。
第十七条 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农户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完善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原始凭证及报账资料。提请报账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账说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政府采购相关材料、项目公示公告书、资金审批及支付凭证、补助兑付花名册、“一事一议”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金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以统筹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来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监管,防止因权责不一致而引发相互推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15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出申请,报请领导小组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招标数额在50万元—400万元以内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招标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实施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监督。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传媒平台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加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完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痕迹档案管理,从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批复、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组织保障、公告公示等各个方面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完整。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草拟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整合资金台账,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整合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参与项目评审及验收,指导资金报账,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公示及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县审计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各乡(镇)、各项目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划制订、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效益和实施管理以及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项目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孟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孟政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3.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4.县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乡村振兴局
|
2
|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3
| 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长江禁渔”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4
| 省级林业发展资金(不包括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
|
5
| 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6
| 省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不包括宗教等特殊经费)
|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
|
7
|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部分)
| 省财政厅
|
8
|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9
| 省级旅游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
10
|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不包括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省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宗局、市乡村振兴局
|
2
|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3
| 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4
| 市级林业发展资金(不包括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
| 市财政局、市林草局
|
5
| 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6
| 市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不包括宗教等特殊经费)
| 市财政局、市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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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县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
|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宗局、县乡村振兴局
|
2
| 县级水利专项资金
| 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
3
| 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4
| 县级林业发展资金
| 县财政局、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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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82702000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