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1/20231124-00001 | 公开目录 | 地方政策法规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 名 称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关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实施基准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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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关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实施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南垒河流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 中共孟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孟连县实际,制定本细化基准。
一、违法行为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养区以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事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设置废水沉淀池。”
二、处罚依据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三、自由裁量基准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4.责令限期治理后,未治理或未按时限完成治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治理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本细化实施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