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1/20250703-00002 | 公开目录 | 孟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连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孟政办发〔2025〕11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连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孟连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县有关单位按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孟连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管控、防止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推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处置预案。
一、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界定
本预案所称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是指重金属镉(Cd)、铬(Cr)、汞(Hg)、铅(Pb)、砷(As)含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蔬菜、水果、粮食等初级农产品。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判定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为依据,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孟连县辖区内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转化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金属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
(二)打击相关领域刑事犯罪。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行政案件查办工作,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与公安部门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三)开展农产品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四)保障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五)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
(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七)开展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处置流程
(一)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发现和报告。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会同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孟连分局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时,应当将疑似重金属超标农产品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污染范围、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情况,制定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具体实施方案。
农产品经营者(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分类专仓储存。收储企业、库点应当按照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三)调查核实。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疑似重金属超标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核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超标程度、超标原因和范围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分类处置。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处置,进行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根据超标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不得用于食用,但可用于饲料或其他非食用目的农产品,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定向销售的处置措施。
2.对于不得用于食用、饲料或其他非食用目的(无使用价值的)应当销毁的农产品,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无害化处理的措施,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五)信息公布。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的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处置档案。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过程中必须全程记录,建立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管理档案,包括收购、检验、储存、定向销售、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自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含收购费用、价差亏损、贷款利息、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等)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并在农产品全部销售(销毁)出库当月全部拨补到位。处置费用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对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农产品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六、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定期检查制度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检验机构、农产品收储企业及处置企业开展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或联合抽查,对违反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任追究
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预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各乡(镇)可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实施预案。
(二)本预案如与本地区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预案为准。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