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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5009-/2022-1129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孟连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11-29
名    称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2〕第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2〕第5

 

申请人:梁裕标,男,19998月生,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孟连县环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逾期未作出处理,向孟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二封投诉举报信(XA36579646245,XA36579648045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辖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3日前并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受理通知。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懒政、包庇不法企业,让不法企业继续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实施条例涉及直接处罚到直接负责人。从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中申请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经和不法企业成为“一片天”,被申请人不想再继续为消费者履行其法定职责,建议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继续为消费者履行其法定职责一事进行责任追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挂号信(XA36579646245),内有《投诉举报函》一份一页,产品图片、订单详情2份2页,未收到过XA36579648045号邮政挂号信函。被申请人收到该信件后于2022年8月16日对被投诉方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投诉情况并准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情况如下:1.调取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订单号为220706—270936349530385的交易记录,发现该订单已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并于2022年7月28日退款完成。因为已退货退款,标的物已退回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认为该交易已不成立。2.工作人员对投诉人提出的2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核实,(1)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称其销售的商品均在封口处用热封口处理时将生产日期滚印在封口处,只是肉眼识别部分印记较浅的生产日期不太清晰,在核实投诉情况时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将退回的涉诉包装袋提供给工作人员辨识,可隐约看到有封印的生产日期,但不太明显,故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人员提出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和GB/T14456.2-2018绿茶第二部分:大叶种绿茶国家推荐标准中8.1标志、标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未明确要求标注质量等级且未涉及食品安全,故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3.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中被投诉举报人为普洱碧蕓春茶厂,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挂号信XA36579646245)中被投诉举报人为孟连茶贝贸易有限公司,涉及的市场主体不一致。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规定,投诉人因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投诉举报函中个人信息不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故被申请人对XA36579646245挂号信内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履行了相关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敬请孟连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了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邮寄的XA36579646245号邮政挂号信;XA36579648045号邮政挂号信目的地为河南商丘,并非被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以XA36579646245号邮政挂号信寄出的《投诉举报函》后,虽进行了调查,但未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物流详情;2.投诉举报函;3.购买产品信息截图;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我司收到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被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6.行政复议答复书;7.投诉物品物流单和退费单。

本机关认为: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XA36579646245号邮政挂号信中的《投诉举报函》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