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9-/2023-0128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28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2〕第6号 | ||
| 文 号 | 孟政行复决字〔2022〕第6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2〕第6号
申请人:王玉超,男,1988年6月生。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孟连县海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宝,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公交决字〔2022〕第530827300088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孟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一、向申请人提供本次违法视频记录;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让申请人驾驶摩托车骑行至检查点;二、没有正式民警给申请人出示证件,并告知申请人详细违法行为,给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协警代签;三、作为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看见交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办案过程;四、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十一款,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人作为一个外省人员,初犯并且已经报名参加了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两个科目,但处罚决定书依然顶格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规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决定书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3日晚上,被申请人执勤人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第四波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在帕当路水务局门口路段处开展交通违法查处。20时31分许,一辆云J26192号轻便摩托车向查缉点驶来,执勤人员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云J26192号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王玉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核查王玉超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执勤人员将王玉超引导至安全区域用警务通核查,经核查发现,王玉超实施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的规定,执勤人员在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时,申请人自述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因执勤人员无法判明申请人自述的真实性,且在公共道路上核实,极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故执勤人员将申请人引导至安全区域内进行核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的规定,在执勤现场执勤人员均按照规定着装,佩戴相关标志,即表示为警务人员身份。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聘请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协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检查、开具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现场均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进行,交通安全协管员按照规定协助、配合交通警察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涉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已在当事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三、在处理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处理警务人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整套流程,且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有监控视频全程记录。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最终对申请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体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建议不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晚,申请人因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被被申请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对申请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代驾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0.道路交通违法案卷材料粘贴纸;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孟连县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处理孟连县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严格执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且在扣押申请人涉案车辆前执行了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以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被申请人已以文字方式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不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情形;引用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为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情形;在《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已明确规定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幅度的情形下,应引用该项更为准确。在此,本机关予以指正。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被申请人此处法条引用的瑕疵不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在未取得摩托车驾照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构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规定的最高罚款上限为二千元的前提下,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并未畸重。
综上,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公交决字〔2022〕第530827300088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