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9-/2023-090800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
申请人:岩书,男,1997年1月生。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地 址:孟连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锁罕,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15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孟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建养殖场的这块地,本来是一块荒地,是申请人自己开荒出来建养殖场的。当时建房开荒的时候并没有相关部门来劝阻,后来已经建好了一段时间,才有相关部门来告诉申请人,被卫星拍到,让申请人到勐马镇政府接受调查。期间申请人还到土地局咨询,但是土地局的人不在,电话、微信都联系不到,去了好几次都没人。后面就去勐马镇政府做笔录,在做笔录时申请人也说了,该宗建筑是做养殖的,后面勐马镇政府给申请人下的通知里却把养殖场定义成宅基地,认为申请人违建彩钢瓦棚房,但并未认定占用耕地建设。二、希望政府能给申请人一个创业发展的机会,这个养殖场花了很多钱,如果就这样拆了让申请人如何收回本金?希望政府能支持青年创业。作为农民出身的申请人本来就没什么钱,好不容易东拼西凑打算自己创业,现在却本钱都未收回就要被拆。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被申请人收到县政府下发的卫片执法任务,于2023年3月22日对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政责停字〔2023〕第15号)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勐政查字〔2023〕第15号)。同日,被申请人委托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对申请人的建筑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套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后,确定该宗建筑不符合规划,属违法建筑,并经询问申请人得知申请人在建房前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违法线索登记表;2.关于岩书涉嫌违法建设的核查报告;3.立案呈批表;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证;5.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7.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8.现场勘测笔录;9.询问笔录;10.自然资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2.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表;13.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4.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15.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回证;16.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17.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送达回证;18.宗地图;19.岩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21.勐马镇勐啊村贺养组岩书户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15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敬请孟连县人民政府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案涉建筑占地面积500.81平方米(合0.75亩),土地性质为规划基本农田、水田,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的规定,申请人2022年建盖养鸡场的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所占土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并不需相关部门同意。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该宗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申请人所占用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涉案房屋已建成,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应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调取的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违法占地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1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