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9-/2023-090800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7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岩义,男,1970年12月生。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地 址:孟连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锁罕,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3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孟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彩钢瓦棚房已经盖了好几年,盖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到现场阻止和下发违建通知书,申请人并没有在农用地里建房,所以申请人不认为是违建;二、本人的棚房只占了1分地,是用来放农用机器和存放农药和豆子架的;三、希望县政府在调查认定违建的时候能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不能区别对待。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被申请人在开展卫片执法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核查确认申请人的该宗建筑违法,于2023年3月22日对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政责停字〔2023〕第03号)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勐政查字〔2023〕第03号)。同日,被申请人委托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对申请人的建筑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套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后,确定该宗建筑不符合规划,属违法建筑,并经询问申请人得知申请人在建房前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违法线索登记表;2.关于岩义涉嫌违法建设的核查报告;3.立案呈批表;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证;5.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7.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8.现场勘测笔录;9.询问笔录;10.自然资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岩义身份证复印件;12.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3.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表;14.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5.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16.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回证;17.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18.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送达回证;19.宗地图;20.岩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1.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复印件;22.勐马镇勐啊村贺养组岩义户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3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敬请孟连县人民政府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案涉建筑占地面积193.78平方米(合0.29亩),土地性质为农村居民点用地、水田,申请人2017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改变了土地用途,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该建筑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该宗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在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申请人所占用土地虽在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但《勐啊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年)》于2023年3月29日才被本机关批准,而申请人是2017年建设,建设时间在前,规划编制在后,无法认定该宗建筑违反村庄规划。申请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占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据进行处理,而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在处理违法占地的行政执法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涉案房屋已建成,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应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调取的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违法占地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