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09-/2023-090800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3〕第3号
申请人:叶嫩,女,1981年8月生。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地 址:孟连县勐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锁罕,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7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孟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彩钢瓦棚房已经盖了好几年,且盖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到现场阻止和下发违建通知书,直到今年3月份政府突然下发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说申请人没有办理农村个人建房工程许可证,申请人知道整个寨子建房都不需要办证,想在哪里建就在哪里建,政府也不来说不来管,因此,申请人认为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二、本人属于分户,没有其他的地建房。分户出来总要建房住,所以就在此地界盖了一间彩钢瓦棚房。中央不是总提到农民土地上的唯一住房不能随便拆除,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拆除了农民唯一的住房他们去哪住。三、希望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重新审查,要让申请人有房可住。申请人是农民,赚钱不容易,好不容易赚点钱盖点房,政府部门就认定是违建房要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被申请人收到县政府下发的卫片执法任务,于2023年3月22日对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政责停字〔2023〕第07号)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勐政查字〔2023〕第07号)。同日,被申请人委托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对申请人的建筑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套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后,确定该宗建筑不符合规划,属违法建筑,并经询问申请人得知申请人在建房前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违法线索登记表;2.关于叶嫩涉嫌违法建设的核查报告;3.立案呈批表;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证;5.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7.勐马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勐马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8.现场勘测笔录;9.询问笔录;10.自然资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叶嫩身份证复印件;12.叶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3.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4.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表;15.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6.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17.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回证;18.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19.勐马镇人民政府催告书送达回证;20.宗地图;21.叶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2.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昆明登禹科技有限公司);23.勐马镇勐啊村贺养组叶嫩户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7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敬请孟连县人民政府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案涉建筑占地面积365.79平方米(合0.55亩),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稳定耕地,申请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改变了土地用途,构成违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申请人于2017年违法建设,建设行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申请人称该违法占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该建筑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该宗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申请人所占用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村庄规划边界范围内,应认定为违法占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据进行处理,而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在处理违法占地的行政执法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涉案房屋已建成,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应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调取的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违法占地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勐马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勐政限拆字〔2023〕第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