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22/20250427-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 名 称 | 对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亚兰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孟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普洱市进一步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聘请专家于2025年02月13日对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存在“未对厂区内消防水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2个重大事故隐患。一是厂区内消防水罐无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查阅企业台账未见将厂区内消防水罐纳入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记录。现场询问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杨亚兰,本人承认存在该安全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未对厂区内消防水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的行为,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检查现场一辆叉车处于作业状态,经询问该叉车驾驶员岩嘎(身份证号532************),本人承认因考试未通过,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现场询问了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杨亚兰,本人承认叉车驾驶员岩嘎未取得叉车操作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岩嘎相关信息。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3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杨亚兰开展调查询问,本人承认孟连三通木材厂存在“1.未对厂区内消防水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2.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安全检查反馈意见表》1份5页;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孟)应急现记〔2025〕34号)1份2页;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孟)应急责改〔2025〕34号)1份2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亚兰)1份2页;
证据五:《勘验笔录》((孟)应急勘〔2025〕3号)1份1页;
证据六:现场检查视频1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图片1份2页;
证据八:负责人杨亚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九: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孟连三通木材厂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事实:1.未对厂区内消防水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2.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孟连三通木材加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应急告〔20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我局未收到提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第一项“未对厂区内消防水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3项裁量阶次B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项“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裁量阶次A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两项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