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22/20250427-00007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 名 称 | 对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镇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颜叶挺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孟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普洱市进一步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聘请专家于2025年2月12日对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是未对厂区内水沫除尘塔、水沫除尘循环池、烟囱、布袋除尘料仓、烧炭窑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现场无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查阅企业台账未见将厂区内消防水罐纳入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2025年3月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颜叶挺开展调查询问,颜叶挺本人承认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上3个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安全检查反馈意见表》1份7页;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孟)应急现记〔2025〕45号)1份2页;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孟)应急责改〔2025〕45号)1份2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颜叶挺)1份2页;
证据五:《勘验笔录》((孟)应急勘〔2025〕5号)1份1页;
证据六:现场检查视频1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
证据八:负责人颜叶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九: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事实:1.未对厂区内水沫除尘塔、水沫除尘循环池、烟囱、布袋除尘料仓、烧炭窑有限空间进行辨识;2.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3.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孟连鸿利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应急告〔20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我局未收到提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第一项“未对厂区内水沫除尘塔、水沫除尘循环池、烟囱、布袋除尘料仓、烧炭窑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3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9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项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