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 无障碍浏览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索 引 号 5022/20250427-0001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发布机构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4-27
名    称 对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应急罚〔2025〕 8号


被处罚单位: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孟连县非公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贵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孟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普洱市进一步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林业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聘请专家于2025年2月11日对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当天,检查现场一辆叉车处于作业状态,经询问该叉车驾驶员本人承认,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现场询问厂区安全负责人,承认叉车驾驶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3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龙贵开展调查询问,本人承认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安全检查反馈意见表》1份7页;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孟)应急现记〔2025〕53号)1份2页;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孟)应急责改〔2025〕53号)1份2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龙贵)1份2页;

证据五:《勘验笔录》((孟)应急勘〔2025〕3号)1份1页

证据六:现场检查视频1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

证据八:负责人龙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九: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事实: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应急告〔202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我局未收到提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孟连中润木业有限公司现场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裁量阶次A  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