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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助信息
索 引 号 5022-/2021-0831001 公开目录 灾害救助信息
发布机构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31
名    称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含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应急、交通、城建等各类救灾专项资金)、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分级负担。各乡(镇)遭受较大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级给予适当补助。各乡在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救灾资金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类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县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重建修缮补助;

  (二)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为抵御自然灾害根据需要进行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联合下达。在发生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后,根据已启动的救灾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决定后,县财政局可以直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

  第七条  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动用资金采购粮食、衣被等物资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计划,按规范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应按照“农户申报、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审核、县级批”的程序,认真核准救助对象方可实施救助。

  第九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资金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建立查看灾情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孟连县应急管理

2021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