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3/20250611-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孟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阿青。
你单位于2025年1月9日开始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位于澜阿二级公路北侧(六十一咖啡厂)普洱孟连咖啡融合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5年1月9日开始在澜阿二级公路北侧(六十一咖啡厂)开工建设普洱孟连咖啡融合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已经完成7号仓储用房、8号厂房主体钢架建设,9号厂房部分主体钢架建设,5号仓储用房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合同价款502300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已通过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三:《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现场施工建设情况及停止施工情况;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六: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来源;
证据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违法行为存在、行政机关已介入处理,要求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调查询问(执法、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综执一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给予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正在补办建设手续,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即合同价款¥50230000元(伍仟零贰佰叁拾万元整)×1%=502300元(伍拾万贰柒叁佰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另一份交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