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2/20250703-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地 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建设路9号(县法院对面) 地 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云 职务:局长 法定代表人:高薇绒 职务:大队长
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的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按照上级文件关于“执法二大队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开展执法”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开展执法”的要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承担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职能。
(一)负责行使土地违法类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违法批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类进行行政执法。
(二)负责行使矿产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违法审批发证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负责行使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质量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类进行行政执法。
(四)负责行使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法建设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类、违法编制规划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受委托方义务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应当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定期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到期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请双方重新签订。
四、双方法律责任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承担超越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方(盖章):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盖章):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2025年7月1日 时 间: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