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征集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企业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孟连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重点内容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
(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
(三)除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上级或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检查频率超过每年1次的问题。
(四)除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上级或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外,在每月1日—15日“企业安静期”开展行政检查的问题。
(五)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开展了行政检查,下级机关再次检查的问题。
(六)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多次检查的问题。
(七)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缺乏有效统筹协调,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企业频繁多头执法开展各类检查的问题。
(八)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无需入企现场检查,仍然开展现场检查的问题。
(九)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开展行政检查的问题。
(十一)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
(十二)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问题。
(十三)行政检查后未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的问题。
(十四)行政检查中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问题。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问题。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被检查企业支付不应由企业承担的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问题。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问题。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时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的问题。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变相开展行政检查的问题。
(二十)“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开展行政检查的问题。
以上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在我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所称企业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线索征集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线索受理方式
(一)举报电话:0879—3081859,受理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举报邮箱:menglianzfjd@163.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孟连县允昂山片区(行政次中心区),邮编665800。信件封面请注明“涉企行政检查问题专项整治”。
四、有关要求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公告范围中明确的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违规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二)以下内容不予受理:纪检监察、信访机关已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已立案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已作出判决或复议决定的案件;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案件;2023年4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之前发生的问题。
(三)举报线索时应注明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们承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举报。谎报或者借举报投诉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孟连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