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负责人:沈应发
受委托单位: 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单位负责人:李军
一、委托依据、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行使城市(孟连县规划建成区内)管理建设等行政处罚权,具体如下。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违章、违规工程设施和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四)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五)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 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 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改为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盖章):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单位负责人: 沈应发 单位负责人: 李军
2024年8月12日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