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4/20240716-00001 | 公开目录 | 交通运输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
| 名 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普交综孟罚简〔2024〕0011 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普交综孟罚简〔2024〕0011 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方*青 | 身份证件号 |
| |
住 址 |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 拉祜族自治县东回镇 东岗村委会小东岗社 |
联系电话 |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7 月 09 日,代理人张*波驾驶云 JD80082 号网络 预约出租车从澜沧县城前往芒信 200 号口岸,在朗勒检查站遇孟连大队执法人 员开展行政检查,经我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查看云 JD80082 号 网络预约出租车,发现代理人张*波驾驶的云 JD80082 号网络预约出租车搭载 有乘客 3 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 齐全有效,通过查看代理人张*波手机“云南出行网约车接单平台 ”发现无平台 接单记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以上 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 1 份,2.勘验笔录 1 份,3.勘验图片 1 份照片 7 张,4.现场笔录 1 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 接受处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结合当事人积极接 受处理的态度和说理式执法的原则,以及案件属于轻微违法范畴 的规定,决定 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并责令改正。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口 当场缴纳。
o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 ”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 罚 决定 ,应 当在六十 日 内依法先 向 孟连县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 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 年 07 月 09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