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40718-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单行条例涉及农业部门内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单行条例涉及农业部门内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3〕11号)、《中共孟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单行条例涉及农业部门内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垒河流域渔业资源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没收渔获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或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或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较大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巨大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反关于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及在禁渔区范围内捕捞水生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建成区内的水库、河流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丢弃有毒有害废弃物质;
(二)擅自采砂、采石和取土;
(三)设置有碍泄洪的设施;
(四)炸鱼、电鱼、毒鱼及在禁渔区范围内捕捞水生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本法条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内容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对本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条 违反“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南垒河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基准》由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基准》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