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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5021/20241119-00004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机构 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1-19
名    称 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效率,确保执法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行政处罚案件若干期限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的办理、执行期限

(一)简易程序

第一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如警告处罚,执法人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案卷材料一同归档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案件承办部门名称。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管辖争议:发生争议起7个工作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7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

案源核查:15个工作日+延期15个工作日;

三、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7个工作日,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案件应当自查封扣押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承办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下达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2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局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行政处罚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意见书,并移送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

第七条 承办人自接收不合格报告书、投诉举报转办单、

上级转办、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应在接到文书当日进行登记备查,并在5日内受理,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

7 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

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

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关人;

(三)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八条 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协查时限。

第十条 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三、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期限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制作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制作之日起2 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对案件办理期限的监督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对办理期限临近届满的案件要及时向案件承办机构主要领导报告。对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或者本意见规定的,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况应当在进行通报。

五、案卷材料的审核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接到案件承办机构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法制部门依据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案件承办机构了解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对案件审核人员提出需要修改的案卷,案件承办机构在修正或补办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送法制部门审核,再次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六、其他

第十七条 各类案件经过全面的调查取证,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撤案申请,并提请案件承办机构主要领导及局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案件撤销决定生效后,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重新立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上级行政机构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写明理由并报请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应自案件办理之日起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并对案件所引起的问题承担责任;对责任人的追责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