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第一,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在王大爷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不属于遗产,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亲属王大爷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第二,本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该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的因素,在被继承人的亲人家属之间分配。对于前述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与王大爷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以及王大爷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或等额分配。本案中,王大爷生前在原告王老二家吃饭,王大爷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亦由原告王老二家人代缴,原告对本案赔偿款应予多分。
综合考虑王大爷本身有生活自理能力,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判决原告王老二按照55%的比例、被告王老三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一审判决后,王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