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但是,未成年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以及充值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恋人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网络直播丰富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法官提示,群众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规范自身消费行为,警惕“温柔的陷阱”,避免大金额充值打赏。作为主播,也应当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摈弃低俗直播内容,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